杨某玉今年56岁,河南南阳人,有一子一女。本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,但是她却动起了歪脑筋,将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现金、首饰等作为“生财之道”。
原来,杨某玉声称自己30多岁,并化名“张丽”,经过一番精心打扮后,在同伙雷某、茹某等人(另案处理)假扮的媒人和亲戚的“帮助”下, 经人介绍与小李相亲。第一次见面后,善于“表演”的“张丽”就获得了小李的好感,并互留联系方式。随后半个多月,“张丽”主动联系小李,以逛街买衣服、买三金为由,先后花去小李近2万元。同时,“张丽”的同伙雷某等人假扮“张丽”亲戚,到小李家中索要11000元见面礼,结婚心切的小李没多想,就满口答应。之后,当小李和家人再与“张丽”联系沟通结婚事宜时,“张丽”却百般推辞,拒绝见面,此后便没了联系。
尝到甜头的“张丽”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来钱渠道,便如法炮制,又骗取杜某11000元、王某13000余元。为了取得对方信任,见面后,“张丽”还让对方查看自己的假身份证,上边显示“张丽,1982年生。”
法网恢恢 诈骗钱财终陷囹圄
一审法院审理后,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为,杨某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杨某玉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,系共同犯罪,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杨某玉当庭自愿认罪,酌定从轻处罚,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主要犯罪事实、自愿认罪、悔罪,依法从轻处罚,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,并返还违法所得。
一审后,杨某玉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: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,并返还违法所得。
来源:人民法报